性侵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得緩刑假釋 侵害少年兒童不再出現
2020-12-27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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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huán)球網
性侵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得緩刑假釋 侵害少年兒童不再出現。相信很多人對于這次的修改豎起大拇指吧!畢竟法律要隨著時代的變化而出現一些的變動,這樣才能讓我們的生活環(huán)境越來越美好。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今天(12月27日)在學習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強新時代少年審判工作座談會講話中表示,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要依法嚴懲。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
最高法表示,一段時期以來,性侵害、拐賣、虐待、遺棄、校園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時有發(fā)生,未成年人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傷害、強奸等惡性犯罪也偶有出現。
最高法要求,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各級法院要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決打擊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護、優(yōu)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賀榮: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認罪認罰從寬要依法從嚴控制,減刑要依法從嚴控制;對性質惡劣、危害重大者,該判處重刑乃至死刑要堅決依法判處,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兒童的法治氛圍。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堅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盡最大努力呵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同時注意體現“寬容包容但不縱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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