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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光毅案件會再次改判死刑嗎 楊光毅的父親稱楊光毅精神異常

      今日最高法指令廣西高院再審百香果女孩案,半年過去了,這個案子終于有結果了,但是結果卻讓不少網(wǎng)友表示氣憤,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劇洗楊光毅的父親稱其精神有問題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今天早上聽到這個消息,感覺看到了希望。”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楊光毅強奸一案調(diào)卷審查。得知這一消息,“百香果女孩”楊某燕的母親陳禮言緊鎖的面容有了一絲舒展。

      2018年10月4日中午,陳禮言10歲的四女兒楊某燕,幫家里采摘百香果到收購點售賣,卻再也沒有回來。

      2018年10月6日,靈山縣公安局發(fā)布警情通報稱,經(jīng)公安機關全力偵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毅(男,29歲,伯勞鎮(zhèn)平心村委會再志隊人)已被抓獲。楊某毅歸案后對其殺害同村女孩楊某燕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根據(jù)其供述,當?shù)毓矙C關于10月6日凌晨找到被害人楊某燕的遺體。楊某毅即楊光毅。

      2019年7月12日,欽州市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某燕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二審對其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這起以殘忍手段強奸未成年人致死案件的二審改判,經(jīng)媒體報道,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有人質(zhì)疑廣西高院以自首為由從輕判決,而沒有綜合考慮案件的影響性、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性、有無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人表示這起案件引發(fā)的爭議,是法治與情感的碰撞,尊重法律、遵循證據(jù)規(guī)則才是解決之道。

      10歲“百香果女孩”慘遭毒手

      “我們沒有保護好英雄的孩子,哪怕她就是個普通的孩子,也不該有如此悲慘的遭遇。”了解到楊某燕的身世,長期代理女性兒童權益案件的萬淼焱律師不禁感慨。

      陳禮言告訴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2009年,她丈夫去合浦縣星島湖做伐木工,一天晚上在救一名落水兒童時,不幸遇難。這位見義勇為的父親走后,留下了5個孩子,除了4個女兒外,當時最小的兒子還在母親腹中。

      為了拉扯5個孩子,陳禮言辛苦勞作,“幫人家施肥、除草、打零工,什么都做”。這位51歲的母親顯得蒼老而瘦小。5月10日,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來到靈山縣伯勞鎮(zhèn)平心村,看到這家人居住的3間泥瓦房,部分墻面已開裂,門上貼著廣西脫貧攻堅精準幫扶聯(lián)系卡。

      3年前,陳禮言將家中1畝多地全部種上了百香果,指望家里能多一些收入。

      “那天,燕子要是等姐姐一起去賣百香果就好了!”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說。2018年10月4日中午,楊某燕和三姐在自家地里摘好百香果后,獨自扛著編織袋,拿到對面山頭的百香果收購點去賣。三姐在家中等了很久不見妹妹回來,趕緊告訴了媽媽。一家人沒想到,燕子遭受了巨大的不幸。

      據(jù)法院判決書記載,10月4日中午,楊光毅看到楊某燕來到他家中的百香果收購點后,心生淫念,在其返家必經(jīng)之路上攔截并將其抱上附近的瘦沙嶺。在猥褻過程中,楊某燕反抗并大聲哭喊,楊光毅見狀用手掐其頸部致其昏迷,后將昏迷的楊某燕裝進一只紅色蛇皮袋后帶至嶺頂。楊某燕醒來后從蛇皮袋往外爬,楊光毅再次手掐其頸部,并從口袋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捅傷楊某燕的雙眼和頸部,在楊某燕沒有動靜之后,實施了強奸,并拿走了楊某燕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之后,楊光毅還將裝有楊某燕的蛇皮袋浸入旁邊一水坑中浸泡一段時間,再搬至別處拋尸。

      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楊某燕的死因是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nèi)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這成為法院以強奸罪,而非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的定罪依據(jù)。

      在當?shù)卮迕裼∠笾?,楊某燕是個懂事、可愛的女孩。陳禮言的家中,保存著多張學校頒發(fā)給楊某燕的獎狀。

      這起對未成年人實施殘忍侵害的惡性案件,在當?shù)匾鹫饎?。一審法院在量刑時表示,楊光毅的傷害對象是年僅10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較大。雖然楊光毅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應依法懲處。

      “我沒看到兇手有悔罪表現(xiàn)”

      陳禮言記得,2018年10月4日下午4時,發(fā)現(xiàn)女兒楊某燕失蹤后,她聯(lián)系了女兒的同學、老師,又發(fā)動親戚朋友及周邊村民到附近搜尋,都沒找到,于當晚七八點左右報了警。

      “當時全村人都參與搜尋,但楊光毅和他父母沒有參與。”陳禮言說,第二天早上,她看到楊光毅和他父母在屋旁耕地,還問他們有沒有見過她女兒,楊光毅家人說沒有見過,楊光毅在一旁沉默不語。

      當時村里有人懷疑楊某燕的失蹤與楊光毅有關,楊某燕的舅舅陳天傳要求警方“把他抓去問話”。

      案件材料顯示,楊光毅當時被公安機關帶到伯勞派出所調(diào)查。后來公安機關通知楊光毅的父親接其回家,其父懷疑兒子,問其是否作案,楊光毅承認,并說了作案過程,楊父說服楊光毅自首。10月6日2時許,在父親的陪同下,楊光毅到伯勞派出所投案。

      陳禮言并不認可楊光毅投案是自首悔罪行為。她認為,“警方最初調(diào)查他時,他并沒有承認,是有人懷疑他,被迫自首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起案件一審、二審判決都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二審中認定楊光毅父親規(guī)勸陪同其自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有相應規(guī)定,對于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上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讓陳禮言一家感到氣憤的是,楊光毅被抓當天,在當?shù)卮逦退痉ú块T組織下,兩次與楊家人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未果。“我沒看到兇手有悔罪表現(xiàn),從出事到現(xiàn)在,他和家人一句道歉沒有,一分錢賠償沒有,甚至連刑事判決責令退賠的32元都沒給。”陳禮言說。

      5月10日,記者從伯勞鎮(zhèn)平心村村民處獲悉,案發(fā)后楊光毅家人很少回村居住。他們家居住的二層樓房緊靠馬路邊,一樓原來作為門面出租給商販,現(xiàn)在大門緊閉,人去樓空。

      陳天傳說,除了刑事判決,他們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楊光毅賠償被害人家屬31萬余元。但因楊某燕的母親不能提供被執(zhí)行人楊光毅財產(chǎn)狀況的證據(jù)或線索,法院未能查到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這一判決被終止執(zhí)行。

      陳天傳表示,姐姐陳禮言家盡管生活困難,但并不指望能獲得楊光毅家的經(jīng)濟賠償,只求能判處楊光毅死刑,給被其殘忍殺害的女兒一個交代。

      對兇手是否應進行精神病鑒定

      在一審判決書中,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看到,楊光毅的父親作證稱,楊光毅精神有些不正常,說話結巴,平時不接觸人,喜歡和小孩子玩,性格孤僻,有時會偷女人的內(nèi)衣,但沒去醫(yī)院治療過。

      一審宣判后,楊光毅提起上訴,以其沒有控辨能力為由,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指定辯護人申請對楊光毅進行精神病鑒定。

      法院一審、二審時對此未予認可。二審法院認為,經(jīng)查,楊光毅沒有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關治療依據(jù);楊光毅作案邏輯性強,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控辨能力;楊光毅庭審表現(xiàn)正常,從庭審看,雖然楊光毅說話慢,且不夠連貫,但能夠詳細說出作案全過程,思維清晰,神情專注。故楊光毅對其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具有明確認知能力,能夠控制自己實施犯罪的行為,楊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對申請精神病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

      “對民眾樸素的憤怒我感同身受,但出于法律人的理性,我認為這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尚未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萬淼焱說。

      萬淼焱表示,二審判決書中多次出現(xiàn)“控辨能力”,是指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惡性案件,公安機關在固定下犯罪事實后應立即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萬淼焱認為,在我國現(xiàn)行精神病司法鑒定體制下,申請人的鑒定申請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其決定權在司法機關,但為使最終判決令人信服,她建議對楊光毅補充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5月10日,陳禮言委托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為申訴代理律師。侯士朝經(jīng)調(diào)查走訪則認為,楊光毅作案時非常冷靜,心狠手辣,手段殘忍,步驟非常有邏輯性。“包括拋尸滅跡都是經(jīng)過深思熟慮的,把尸體泡在水里十多分鐘后、確認死亡再撈出來,他是一個沉穩(wěn)的人,精神上沒有問題。”侯士朝說。

      “自首”從輕判決引發(fā)爭議

      “拿到二審終審判決,我當時崩潰了。”陳禮言說,她和家人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其代理律師侯士朝表示,目前正抓緊準備申訴材料,下周將提起申訴。

      這起改判案經(jīng)媒體報道,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而爭議的焦點是自首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廣西高院二審判決認為,在父親規(guī)勸陪同下,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jù)楊光毅有自首情節(jié)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原判對其量刑不當,二審依法予以改判。

      在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鄭子殷律師看來,這起案件的二審改判之所以引起巨大的輿論關注,是由于二審對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緩偏離了公眾樸素的情感和正義觀。

      鄭子殷認為,自首是行為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自首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法律只規(guī)定“可以”從輕,而不是“應當”從輕。是否從輕還必須結合犯罪主體、對象、手法、后果等因素,本案中行為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極大傷害,以自首情節(jié)為由從輕,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尤其是對侵害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在可以從輕和不從輕之間,應當選擇不從輕”。

      對此網(wǎng)友表示手段太殘忍,案情太惡劣,自首真的不足以免死,希望這種案子死與不死尺度統(tǒng)一些。那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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